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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通卡章程及使用须知

厦门e通卡章程

第一条  为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e通卡支付服务,规范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和购卡人、持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e通卡是由易通卡公司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本章程所指购卡人包含购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e通卡的发行
1、e通卡面向单位及个人发行,按账户性质不同分为记名账户和不记名账户;按卡介质不同分为芯片介质和磁条介质;e通卡按产品类别不同可能含有记名或不记名账户。e通卡记名账户和不记名账户相互独立,各账户内的资金均不计付利息。
2、记名账户需实名登记、可挂失、不透支;不记名账户不设置密码、不挂失、不可透支。记名账户和不记名账户的最高限额不超过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e通卡的使用
1、持卡人可持e通卡在e通卡的特约商户(包括已开通的特约商户网上商店)进行交易。
2、持卡人在使用e通卡时,须遵守本章程、各类卡片使用须知(下称“产品使用须知”)及相关规定;
3、购买、充值e通卡,须至易通卡公司授权网点办理。
4、e通卡充值金额仅能用于在e通卡特约商户消费,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e通卡及记名账户密码,以避免发生e通卡或记名账户密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泄漏的情形,否则,持卡人须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e通卡特约商户是指与易通卡公司约定,接受e通卡支付交易的单位。持卡人可通过易通卡公司网站查询可使用e通卡的特约商户,也可以根据特约商户收款处张贴的标识选择使用e通卡。e通卡特约商户的增加与减少应以易通卡公司公告为准。
  易通卡公司实行e通卡授权售卡制度,仅对易通卡公司授权售卡网点售出的e通卡负责。凡是非易通卡公司授权售卡网点所销售的e通卡发生出现异常状况无法使用的情况,易通卡公司概不负责。
第九条  易通卡公司只是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为e通卡特约商户提供交易平台,对于特约商户所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特约商户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证。持卡人持卡消费,请依据基本常识进行判断,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条  持卡人在e通卡特约商户使用e通卡交易时,应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持卡人因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而发生的争议,须自行与特约商户核对,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保护好e通卡,不要弯折,避免将卡接近高温或强磁性物体。
第十二条  持卡人的服务
1、 故障卡修复和换卡:当e通卡不能使用时,持卡人可持e 通卡(记名账户还需携带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到易通卡公司客服网点办理卡片修复业务。如无法修复的,可办理换卡业务。
2、 挂失补卡: 当含有记名账户的e通卡遗失、被窃或密码泄漏时,持卡人可在持卡人网站预挂失或前往e通卡客户服务网点办理记名账户的冻结、挂失手续。挂失成功后,持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必须与对应办卡的注册身份证信息相符)办理挂失补卡业务补办新卡。
3、赎回:含有记名账户的e通卡可办理赎回,仅含有不记名账户的e通卡不可办理赎回,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办理赎回时,原卡收回,各账户停用,退还各账户余额;赎回总额不超过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由易通卡公司以外单位发行的带有e通卡功能的各类专属卡,其e通卡功能可在e通卡小额支付系统拓展范围内使用,其发行管理及服务按相应专属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易通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易通卡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e通卡的,易通卡公司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
3、易通卡公司为购卡单位或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易通卡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4、易通卡公司若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注销等),无须事先征得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同意。
5、易通卡公司有权对持卡人的注册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审阅调取,若发现其中存在问题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发出询问或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锁定、冻结、注销等)。
6、易通卡公司对持卡人收取合理的费用,并可能根据业务发展对费用进行变更。易通卡公司应提前30天对收费标准及其变更通过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予以公告。
7、对于伪造、变造的e通卡,易通卡公司不予受理、不予充值、不予赎回,并有权予以没收。
8、易通卡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a.e通卡交易系统停机维护。
b.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
c.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d.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易通卡公司中断对持卡人服务的。
e.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9、易通卡公司应对购卡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协助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查办除外。
10、易通卡公司应向购卡人提供有关e通卡的使用说明材料。
11、易通卡公司应根据本章程及相关e通卡使用须知的规定对持卡人提出的查询和改正要求进行回复。
第十五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按规定使用e通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2、有权知悉e通卡各卡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对e通卡交易若有疑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易通卡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4、应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为其真实有效信息。
5、未妥善保管e通卡,导致e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6、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7、承诺在购买和使用e通卡产品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得利用e通卡产品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虚假交易、套现等),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将以个人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e通卡交易场所;不得私自倒卖e通卡,不得伪造、变造e通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e通卡,不得利用e通卡进行诈骗财物,不得利用e通卡进行套现套利。涉嫌犯罪的,易通卡公司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客户金融信息保护条款
1、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易通卡公司仅收集运营业务必要的最少范围的客户信息,并以纸质或电子信息形式留存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限。
2、易通卡公司将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措施,致力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保密,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他人取得、处理或清除。
3、为了更加完善、丰富为持卡人的各项服务,易通卡公司有可能向任何已向易通卡公司承担保密责任的、包括已承诺为资料保密的易通卡公司合作伙伴传送客户资料。
第十七条  易通卡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及产品使用须知的权利,本章程及产品使用须知的修改或调整,易通卡公司提前30日于公司官网进行公告。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执行;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九条  购卡单位或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e通卡前,确认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易通卡公司依法制定和解释。本章程于2014年4月28日修订,自2014年5月28日起施行。

e通卡电子钱包卡使用须知

一、e通卡电子钱包卡是由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不记名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卡片只包含不记名账户。
二、e通卡电子钱包卡的种类
1.    e通卡电子钱包卡分为普通卡、优惠卡、纪念卡、集团卡四类,均不记名、不挂失、不透支;
2.    新购普通卡每张80元(其中押金30元,充值金额50元), 
3.    纪念卡和集团卡按市场定价发行。
4.    纪念卡具有特殊版面形象或一定收藏价值。集团卡面向集团、企事业单位等特定持卡人群发行,具有特殊版面或持卡人的个性化信息等。
5.    优惠卡针对在公共交通行业享有特殊优惠的群体发行,具体办理及使用方式详见各优惠卡办卡须知。 
三、e通卡电子钱包卡的使用    
1.    e通卡电子钱包卡可反复充值使用,单卡余额最高限额1000元。e通卡充值金额为10元的整数倍,e通卡充值联盟商户可提供差异化充值服务,建议持卡人按需充值;
2.    大额购卡、大额充值
(1)  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10000元(含)以上的单位需提交下列资料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a.  单位名称、地址
b.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c.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f.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g.  其他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
(2)  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10000元(含)以上的个人,需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职业、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实名登记。
(3)  代理他人购卡的,代理人应说明登记代理关系,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单位及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  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单位或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个人,及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 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5)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信用卡不得用于购买e通卡。
3.    e通卡电子钱包卡五年(含)以上未充值的,再次使用时,需到e通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续用手续(暂时为免费服务)。
4.    故障卡换卡
(1)    e通卡电子钱包卡发生故障,持卡人可前往e通卡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检测处理;
(2)    普通卡、保质期内(以e通卡交易系统记录的第一笔消费或充值记录为卡片的启用时间,卡片启用后1年为卡片的保质期)的纪念卡及优惠卡,属卡本身质量问题的免费予以调换,原故障卡由易通卡公司回收; 
(3)    普通卡因个人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损坏换卡的,持卡人需支付换卡工本费15元/张;
(4)    纪念卡、优惠卡因人为原因损坏或超过质保期办理换卡的,持卡人可自备卡、购买普通卡或支付工本费15元/张换取通用型纪念卡;
(5)    原故障卡卡内余额须经易通卡公司核查确定,持卡人在6个工作日后凭换卡凭证至易通卡客服中心办理转值(将原卡内余额等值注入新卡)
5.    退卡
(1)    卡面完好、卡体无损、性能完好的普通卡(指有押金的卡片),且单卡余额在100元以下,持卡人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易通卡客服中心免费办理退卡;
(2)    人为损坏导致不能使用的普通卡(含卡体折断、分层、打孔等情况)用户可支付15元工本费后办理退卡;
(3)    办理退卡时,原卡收回,退还余额。
6.    持卡人可在e通卡客服中心、服务热线对卡片一个月内的交易记录、卡内余额等数据进行免费查询。
7.    集团卡业务按照各集团卡的使用须知办理,如未提供须知的,按本须知中的纪念卡业务办理。
8.    优惠卡新办预约、丢失(挂失)补办、挂失补卡、年审等业务参照《优惠卡办卡须知》。
四、须知各项规定及附属条款解释权归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使用e通卡电子钱包卡需遵守《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e通卡章程》。持卡人若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592-968870或前往各e通卡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五、本须知自2014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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